婚外出軌生子,并不一定構成重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有配偶的人再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具體來看,重婚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同時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所謂的“法律上的重婚”;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后,雖然沒有再登記結婚,但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即所謂的“事實上的重婚”。
如果一方只是偶爾出軌并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但并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再次登記結婚,這種情況下一般不認定為重婚。
然而,如果出軌方長期且穩定地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并生育子女,那么這種行為則可能構成重婚罪。
在法律實踐中,要認定重婚罪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
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對方與他人領取的結婚證;
書信、郵件、合同等相關文件;
雙方共同生活的物證;
鄰居、居委會或村委會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
錄像或者照片等視聽資料。
婚外出軌生子不一定構成重婚罪,關鍵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再次登記結婚。